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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:安防招标:浙江诸暨公安局安防体验中心采购项目,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安防体验中心采购项目更正(补充)公告。
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安防体验中心采购项目更正(补充)公告
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安防体验中心
采购项目更正(补充)公告
各投标单位:
诸暨市公安局枫桥派出所安防体验中心采购项目(编号:诸政采2018-02-01)招标文件作如下更正(补充):
一. 第四章采购需求中:
七.其它要求
原条款:
确定中标人后10个日历天内,中标单位须在业主单位指定地点搭建VR系统运行平台,开展软件试运行,并提交初审验收,若验收不通过,则中标结果无效。如果中标人不配合,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的,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,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因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。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,采购人则扣除履约保证金。
修改为:
1.确定中标人后10个日历天内,中标单位须在业主单位指定地点搭建VR系统运行平台,并提供VR部分单目视频,开展软件试运行,并提交初审验收,若验收不通过,则中标结果无效。如果中标人不配合,导致双方无法签订合同的,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,采购人有权追究中标人因此引起的相关法律责任。如果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的,采购人则扣除履约保证金。
2.本项目内所有软件、多媒体、影视频资料在业主及下属单位另行使用时,应予免费提供。
八.项目完成时间:
原条款:
合同签订后90日内。
修改为:
合同签订后60日内,若未能按期完成项目内容则每超过一天向业主支付合同金额1%的滞纳金。